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相關法令

規範:  
本當舖除遵照當舖業管理規則及民法有關規定,  
為使顧客明瞭特訂以下條款:

當舖業營業告示

典當有效期限為三個月,利息以月為單位計算,到期不贖取或未辦理付息延期手續,本店依法有權自行處理並予拍賣,該當票同時作廢,典當人不得異議。法律規定,為保護青少年及家長監護權,典當人須年滿20歲,或年滿18歲以上且有自行謀生之工作能力的已婚男女。

典當人請攜帶身份證或駕駛執照之有效證明身份文件,若是典當汽車者,需備齊車輛相關之證明文件。承當物品自然變質或損壞,如鐘錶、電器、車輛等,在典當質押期間發生停銹、故障之情事,本舖不負賠償責任。 違禁品、危險物品、公物有款可辨識者或不適收存之物品,當舖得拒以收當。

依『當舖業法』第十一條之規定,製作本告示。

依『當舖業法』第十一條之規定:「當舖業之年利率最高不得超過百分之三十」。(換算月利率百分之二點五)

依『當舖業法』第二十條之規定:「當舖業除計收利息及倉棧費外,不得收取其他費用,前項倉棧費之最高額,不得超過收當金額百分之五。」

依『當舖業法』第十九條之規定:「質當物於一個月內取贖者,概以一個月計算利息及費用;逾月後之最初五日不計算,超過五日者以半個月計算,超過十五日者以一個月計算,但不得預扣利息及費用。」

依『當舖業法』第十五條之規定:「當舖業收當物品時,應查驗持當人之身分證件,並由持當人於當票副聯內捺指紋,始可收當。前項所捺指紋,應為左手大拇指之三面清晰指紋,如殘缺左手大拇指時,應捺印左手或右手其他手指指紋,並註明所捺之手指指名。但無手指者,不在此限。」

本舖營業放款時間為上午09:00至晚上08:00,例假日休息。

備註
  • 還款期數: 最低3個月-最長60個月

  • 利息(以當舖法規定為準) : 月息最低1%~最高2.5%[年利率最低12%最高30%]

  • 無任何代辦手續費

  • 依據個人工作、薪水及各項負債授信條件不同,而有所差異

 

以下為借貸成本計算的參考案例:

假設你貸一筆新台幣 300,000 元的款項,還款期為 60 個月,開辦手續費為新台幣 6,000 元,總費用年百分率為 3.68%,等於每月還款額度應為新台幣 5,113 元,而總還款額則為新台幣 312,780 元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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